案情介绍
朱某与张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9月,张某因购房资金短缺向朱某借款6万元,并承诺一年后归还。朱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出借了6万元,双方并未签订借款合同。2017年10月,朱某向张某主张归还借款,张某先是答应半年内归还,但半年后张某并未归还借款。2019年10月,朱某微信上要求张某归还上述借款,张某承诺会归还借款,但现在没钱。此后,张某拒不接朱某电话并将朱某的微信拉黑。为此,2021年5月,朱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要求张某归还借款6万元。张某在答辩状中主张该案借款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朱某借款给被告张某后,被告张某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借款,但经原告朱某催讨,被告张某至今分文未还,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朱某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
涉诉结果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朱某借款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