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在 58 同城网站看到被告发布的关于某房产销售的信息,便与信息中被告工作人员李某取得联系,李某自称是该楼盘开发商公司的代理公司。经李某介绍房屋情况后,原告有意购买,李某向原告确认总房款为 438788 元,李某要求原 告支付至少 4 万元定金。同时,告将剩余房款 39万多元打入开发商账户内。但房屋发票的金额是39万多元,与当初协商的房款相差4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收取的4万元并非是房款。
法院认为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收取原告上述4万元有无依据,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能否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各方的诉辩意见,综合评析如下:从房屋价款来看,原告是应被告的要求而支付价款,其中给被告4万元应视为是购房的定金,原告并无直接支付给被告佣金的意思和行为,但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时确定的购房总价为 43万多元,故上述4万元均应视为是房屋总价的组成部分。被告收取4万元,应当视为是在代理开发商公司收取原告交付的房屋款。至于被告与开发商公司之间佣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均属于其两者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并不直接产生约束力。因此,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之诉,要求被告退还 4 万元的主张,缺乏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涉诉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