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A公司向B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约定:B村经济合作社向A公司出租经济联社所有的一栋房屋,用作于该公司员工宿舍。因为受到疫情影响,该房屋有2个月时间无法使用,A公司也因财务无法周转,拖欠B村经济合作社租金8个月,双方无法就房屋租金、押金等事宜协商一致,B村经济合作社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房屋,没收A公司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61万元,按照合约约定支付2020年1月至返还之日止租金。
法院认为
关于租赁合同有效性问题,案涉租赁建筑没有合法权属证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关于房屋占用费问题,但是A公司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应当向B村经济合作社支付至场地交还之日止的占用费。关于房屋租赁保证金问题,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原告关于没收保证金不予支持。
涉诉结果
判决A公司于判决书生效30日内向B村经济合作社返还房屋,支付返还之日止房屋占用费15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