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4月11日,陈某与赖某签订《房(铺)租赁合同书》,陈某将五、六、七栋8号铺二楼租给赖某使用,租赁期限十年,从2017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13380元整,每两年递增20%;付款方式:赖某应每月向陈某支付13380元,采取先租后使用的原则,赖某必须在每月5号前缴纳当月租金、上月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合同签订之日起,赖某向陈某交付26760元作为押金,在租赁期间,赖某应负责交付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和小区管理服务等费用,租赁期限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拖欠租金全部分的5%加收滞纳金,递增方式:第三年满后每二年递增一次20%。
法院认为
陈某与赖某就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房屋订立的《房(铺)租赁合同书》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租赁合同无效,陈某作为出租方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要求赖某支付占有使用费,陈某要求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场地使用费,赖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在2021年4月30日前已交还租赁物业及已支付上述期间的场地使用费,陈某在和解协议书中确认赖某于2020年10月21日支付租金15000元,现陈某提出并未收取,未能提供证据反驳,该款应在欠款中扣减,扣减2019年5月场地使用费13380元及6月使用费1620元,和解协议中尚未核实的2020年10月30日转账的15000元,陈某表示没有收取,赖某未提供转账的凭据,转款事实本院不予确认,赖某应向陈某支付场地使用费合计332880元,陈某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陈某要求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履行利息,租赁合同无效,陈某未提供合法租赁物给赖某存有过错,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涉诉结果
赖某给付陈某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场地使用费,并给付逾期履行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