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16日,陈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音响(7)”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即整体为板球形。2019年,乙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一款整体形状为板球形,但产品的扬声孔形状、控制按键形状与分布、电源接口和内存卡槽排列位置与陈某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同的音响。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诉讼中提交了申请日和授权日均在陈某外观设计专利之前,名称为“蓝牙音响(足球形)”的外观设计专利。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有将球类的外观设计转用到音响产品中的情形,可以认定涉案专利将板球的外观设计转用到音响产品上,该转用手法受到在先的对比专利的启示。在此情况下,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并非板球形状,而是其他设计元素包括扬声孔、控制按键、电源接口和内存卡槽的形状及位置分布。换言之,涉案专利设计的扬声孔、控制按键、电源接口和内存卡槽的等设计元素的形状与分布对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因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扬声孔、控制按键、电源接口和内存卡槽的设计等方面的设计均存在较大差异,以一般消费者认知的角度作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的上述区别足以导致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近似,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诉结果
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