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店牌、门店装潢及产品等 多处使用涉案商标,损害了原告品牌形象及消费者权益。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15000 元。
法院认为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涉案商标已依法注册,且在注册商标 有效期内,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原告独占使用上述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 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本院提 出诉讼,同时在授权范围内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 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涉诉结果
被告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