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A公司应向B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20余万元,后B物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追加A公司唯一股东C公司、原股东何某、吴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A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B物业公司申请追加A公司股东即C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何某、吴某作为A公司减资时的持股股东,在应知涉案债券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仍决议减资,存在过错,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后果并无二致,构成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诉结果
追加C公司为被执行人,C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追加何某、吴某为被执行人,何某在抽逃出资1199万元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吴某在抽逃出资1701万元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