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受张某雇佣到某建筑工地从事辅工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摔落,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遂将雇主张某、工程承包单位A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16余万元。
法院认为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张某未尽到安全提示及监督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105155.46元,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某,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诉结果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款105155.46元;被告A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