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5月26日,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同年6月8日在上班时间、上班场所正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六级。2020年10月31日,劳动者因伤势过重、身无分文、身边无亲人照顾,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及鉴定的情况下,无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赔偿352378元。签订后用人单位以扣除已支付医疗费为由,仅支付61000元。劳动者后委托律师全权代理维权,历经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撤销之诉等多重程序。
法院认为
承办律师在索赔案件接连败诉、二审岌岌可危之际,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决定先行撤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并申请索赔案件中止审理、争取发回重审。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书》签订时间在劳动者尚未认定工伤、未做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劳动者对自身受伤程度认识不足,存在重大误解;协议金额过低,显失公平;签订时劳动者处境窘迫、用人单位要求先签协议才支付赔偿款,存在胁迫情形,据此撤销案涉《协议书》,并判令用人单位继续赔偿劳动者24万余元。用人单位上诉及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涉诉结果
一审撤销案涉《协议书》,判令用人单位继续赔偿劳动者24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省高院驳回用人单位再审申请,劳动者最终获得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