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广州市荔湾区某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林建国、赵秀名下,林志伟、林慧、林美玲、林美兰均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林慧委托律师起诉,请求案涉房屋由四人平均继承、各享四分之一产权份额,一审法院支持该诉求。林志伟不服上诉,主张一审认定遗嘱无效属法律适用错误、林慧曾作出放弃继承的承诺,并要求返还遗嘱中提及的金饰、钱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所立自书遗嘱虽经补充证据及实际履行情况补正形式瑕疵、确认合法有效,但该遗嘱仅对金饰、钱款等动产作出处分,未对案涉房屋所有权份额作出处分,故房屋仍应适用法定继承规则,林慧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林志伟主张林慧放弃继承,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依法应视为接受继承;林志伟二审新增的返还金饰、钱款主张超出一审审理范围,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予调处。
涉诉结果
二审纠正一审关于遗嘱无效的认定、确认遗嘱合法有效,但维持房屋由林慧、林志伟、林美玲、林美兰四人各继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的判决,驳回林志伟其他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