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4月,小林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车辆登记在小林名下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合同明确禁止小林出售、转让车辆并办理抵押登记,小林仅支付5期租金即停止付款。在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小林擅自与芳芳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芳芳每月支付月供款共25期。芳芳支付3期后拒付尾款,小林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月供款及违约金。一审法院以小林属无权处分、车辆所有权无法转移为由,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出卖人缔约时无标的物所有权,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只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买方不能以卖家无权处分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本案月供款结合车辆过户、所有权转移等核心条款,本质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芳芳实际使用车辆、拒绝付款,且不存在车辆被回收履行不能的情形,应支付对价。二审纠正一审对合同效力的错误认定,改判支持小林取得剩余价款。
涉诉结果
二审改判,支持小林取得剩余月供款及违约金,扭转一审全部败诉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