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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精准抗辩,助力保险公司成功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保险免责条款肇事逃逸用工单位责任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16日晚,众包骑手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执行外卖配送任务时,与步行的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逃逸,交警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家属将陈某某、用工单位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外卖平台运营方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安保险及太平洋保险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90万余元。太平洋保险系用工单位为陈某某投保的团体意外险,由文梓辉律师代理。

法院认为

承办律师提出三大精准抗辩:一是区分法律关系,太平洋保险承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本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侵权案中一并处理;二是论证免赔事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后被保险人未依法采取措施逃离现场属免赔情形,交警事故认定书证明陈某某存在逃逸行为,符合免责条件;三是主张责任顺位,陈某某在平安保险投保商业三者险,即便需担责也应由平安保险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赔付。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

涉诉结果

太平洋保险因团体意外险与侵权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提出免赔抗辩,本案不予处理;平安保险因营业性使用、改装车辆、肇事逃逸属免责范围无需担责;用工单位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陈某某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16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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