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张某在为刘某搬货送货时不慎被货车升降夹板夹伤,在送医治疗途中身亡。张某家属与刘某协商处理此事未果。为此,2021年3月,张某家属将刘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万元。
法院认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被告刘某提供劳务,被告刘某向张某支付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张某在搬货途中中死亡,被告刘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5800元。
涉诉结果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97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