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甲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连环煤炭买卖合同:乙将煤卖给甲,甲转手卖给丙,丙最后又卖回给乙。表面是煤炭买卖,实际货物并未流转、港口单据均为虚假,真实目的是乙公司向甲公司融资。甲公司向乙交付一张500万元汇票,丙公司充当担保人和过手人。后票据无法兑现,乙、丙未还款,甲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主张货款高达6436250元及日万分之五至万分之八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并非真实买卖,而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承办律师指出:涉案合同价格低卖高买违背商业逻辑,且无任何真实货物流转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各方均知悉系融资性贸易;通过对资金流向的严密梳理,证明原告实际出借本金仅为500万元汇票,应剔除虚增的143.6万余元本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远超法律保护上限,应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将利率统一调减至15.4%。
涉诉结果
乙、丙两公司共同向甲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按年利率15.4%赔偿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