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5年1月,原告(买受人)与被告(出卖人)签订《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后因原告自身原因,双方未能按约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此后又因物业费、采暖费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未向被告索要银行账户继续购买房屋,被告亦未催告原告继续支付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就此搁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均不构成根本违约,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均负有责任,不构成根本违约,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承办律师围绕合同履行过程、双方沟通记录及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论证不构成根本违约、无需赔付的核心主张,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诉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上诉人负担,我方当事人无需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