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在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接受美容手术,因医疗过错造成人身损害,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后,该门诊部未依约履行并注销公司。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已注销门诊部的登记股东李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股东李某不服,以被冒名登记、签名伪造、未参与经营等为由否认其股东身份,向广州中院申请再审,并提交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新证据主张免除责任。
法院认为
广州中院经再审认为,对外判断股东身份以国家机关登记公示为准,善意债权人基于工商登记公示内容产生合理信赖,依法应优先保护。即便登记材料存在代签、代办等瑕疵,也属于公司内部治理及工商登记办理瑕疵,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外部债权人。申请人单方自行委托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即便结论显示签名非本人书写,仅能证实签字形式存在瑕疵,不能否定其对外公示的股东身份,达不到再审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法定标准。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公司注销不免除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义务,未实缴出资应纳入清算财产,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若确被冒名,可另向实际行为人追偿。
涉诉结果
广州中院裁定驳回股东李某全部再审申请,债权人胜诉权益得以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