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江苏某物流公司对淮安某物流公司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运费533761.5元、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该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实现债权,原告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将现登记股东甲、乙、丙及历史转让股权股东丁、戊、己全部列为被告,主张出资加速到期,要求现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历史股东因恶意低价、零元转股逃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全部驳回各被告免责抗辩,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对外股东身份认定以市场监管登记档案为准,工商登记具有法定公示公信效力,乙、丙仅签字登记、未参与经营的抗辩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丙在股权变更时已完成人脸识别核验,足以证实其对登记为股东知情。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清偿,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成就,现登记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涉股权以0元或极低价转让,且发生在公司已出现资金侵占、经营风险显现之后,历史股东恶意逃避债务,应承担对应限额连带责任。公司内部资产被侵占纠纷不免除股东对外法定出资责任。
涉诉结果
现股东甲、乙、丙分别在未出资6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历史股东戊、丁、己在各自转让/认缴限额内对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