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6月起,委托人周某与广州某车辆托管公司先后签订四份车辆《托管合同》,约定周某将自有车辆交由该公司托管代租,每月固定租金3800元,租赁期间违章费用由托管公司承担,若违约引发诉讼,律师费、保全担保保险费、诉讼费等全部维权开支由违约方承担。前两份合同正常履行完毕,自第三份合同起,托管公司拖欠租金、续签后分文未付,长期占用车辆拒不返还,托管期间产生的停车费及多笔违章罚款均由周某自行垫付。多次催告无果后,周某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金及占用费、返还车辆,并主张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长期拖欠租金、持续扣押车辆,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车辆占用费系车辆被占用产生的实际损失,按原租金标准计算具备合同依据,法院据此支持拖欠租金及占用费计算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停车费、律师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均有合同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关于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股东与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法院未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涉诉结果
确认双方《托管合同》解除;托管公司限期返还车辆、支付拖欠租金及车辆占用费(暂计至2026年2月14日为45600元,后续按每月3800元计算至车辆返还之日),并全额承担停车费853元、律师费600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700元。股东补充赔偿请求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