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数年前,被告某有限公司成立,李某为实际控制人。李某多次请求原告挂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并代持其在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原告基于信任同意挂名登记,但并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此后,原告应李某及公司要求,配合公司向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因李某及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银行起诉要求公司与原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原告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及代持股东无故被卷入债务纠纷。原告与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归还银行债务后,李某配合完成法人变更并收回原告代持的股份。原告按约还款后,李某及公司却始终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代持股权、挂名法定代表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应依约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关于股权转让程序,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原告已通过 EMS 向另一失联股东寄送股东会通知,法院亦已公告送达,该股东未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法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转让。被告以相关部门要求全部股东签字为由拖延办理,于法无据,应通过司法判决强制涤除登记。
涉诉结果
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持有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李某对工商变更事项予以配合;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负担。判决现已生效,原告成功摆脱挂名股东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