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南昌某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位于南昌市某商业地产项目。2021年5月,黄某由南昌某公司的销售人员邀请到售楼部参观考察销售楼盘,黄某看重该楼盘两层物业,并告知购买该两层物业是用于“月子中心”经营场所,南昌某公司告知目前该物业规划用途为写字楼,但可以为黄某申请改规划。遂黄某与南昌某公司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黄某向南昌某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200万元。后,黄某要求与南昌某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南昌某公司告知黄某签不了正式购房合同,理由为该物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且拒不退还购房定金。为此,黄某将南昌某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南昌某公司返还购房定金200万以及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
江西省南昌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昌某公司至今未取得案涉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认定原告黄某与被告南昌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南昌某公司支付购房定金共计200万元,被告应予返还。原告黄某主张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相应利息。
涉诉结果
被告南昌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购房定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自 2021年12月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