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在未签订任何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张某转了20万元投资款给李某进行合伙,后李某声称合伙项目严重亏损,张某转的20万元投资款已经亏损完毕。对此,张某委托了其他律所的律师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20万元投资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收到判决后,在上诉期内找到本律师进行委托,希望本律师代理其提起上诉进行二审。本律师经过梳理分析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根本不是不当得利纠纷,而应是合伙纠纷,张某此前委托的其他律师以不当得利纠纷的案由提起一审诉讼显然是错误的,本案即使上诉进行二审也必然是败诉。所以,本案不应上诉,而是另案提起合伙纠纷的诉讼。张某听从了本律师的意见,放弃提起不当得利纠纷的二审上诉。最终,本律师代理张某提起了合伙纠纷新的诉讼。
法院认为
在合伙事务终结后合伙双方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李某未举证证作为合伙项目资金的管理人,其在收到20万元后,既明其将该笔款项用于合伙项目经营,也未举证证明合伙项目的盈亏情况,导致合伙期间的盈亏情况无法查清,事实上无法清算,遵循举证便利原则李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涉诉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于2020年12月28日解除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20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