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6月30日A公司出具支票(票据号xxxxxxxx),内容显示:收款人B公司,支票金额55200元,付款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2020年7月1日B公司持该支票要求承兑,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是“RJ34请收款人与付款人联系”。遂B公司向法院起诉行使票据追索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B公司所持有的支票形式合法,A公司对该票据无异议,故本院依法确认B公司所持有的支票合法有效,B公司依法享有票据相关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本院认为,B公司主张所持有的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承兑,A公司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对此予以采信,A公司应当向B公司支付票面金额及利息。关于赔偿金,本院认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本案中,A公司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A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支票无法承兑的原因,故其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应依法制裁,应当依法向B公司支付1104元的赔偿金。
涉诉结果
A公司向B公司支付票款55200元及利息,并向B公司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