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4月,某区街道办事处以"占道经营、影响市容"为由,对某餐饮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餐饮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称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市容管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被告街道办事处辩称其依据区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决定》获得了相应授权。经查,该授权决定未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且超越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授权范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授权的合法性认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且须符合以下条件:1.授权主体具有法定权限;2.授权事项属于法定范围;3.经法定程序批准。本案中,区政府的授权决定未经省级政府决定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且将较大数额罚款权下放,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该授权无效。
涉诉结果
一、撤销某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确认区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决定》超越权限;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