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某实业公司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某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2022年,某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以实施"城市更新项目"为由,决定收回该公司土地使用权,但未明确具体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补偿标准也明显低于市场评估价。实业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收回决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及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明确具体的公共利益项目,并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市政府仅以笼统的"城市更新项目"为由收回土地,未能提供明确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规划,也未充分论证其紧迫性和必要性,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性要求。同时,在收回程序上,未依法举行听证,未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程序严重违法。
涉诉结果
一、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责令某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