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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

行政强制拆除行为 赔偿标准

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赔偿标准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某食品加工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组织强制拆除其2000平方米厂房及生产设施。后经查明,该厂房属于历史遗留建筑,且正在补办相关手续过程中。食品加工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厂房设备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共计580万元。执法局辩称其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仅同意按建筑成本价赔偿。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及赔偿标准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执法局在未完成事实调查、未区分建筑性质、未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关于赔偿标准,不仅应当包括被拆除建筑的重置成本,还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原材料报废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直接损失。

涉诉结果

一、确认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责令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赔偿食品加工厂各项损失共计385万元;三、驳回食品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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