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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

行政协议 单方变更行为合法性

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行为合法性

案情介绍

2018年,某投资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负责某新区道路工程建设,政府承诺在项目竣工后三年内通过财政补贴方式给予投资回报。2021年项目竣工后,市政府以"财政资金紧张、政策调整"为由,单方面发出《关于调整基础设施投资回报方案的通知》,将补贴期限延长至五年,并降低年度补贴比例。投资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要求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协议履行中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权的行使边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有权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2. 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3. 变更行为符合比例原则。本案中,市政府虽主张财政资金紧张,但未能充分证明变更协议系出于重大公共利益需要,也未就变更方案与投资公司进行协商,更未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其单方变更行为违反行政协议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涉诉结果

一、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关于调整基础设施投资回报方案的通知》;二、责令市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继续履行原《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协议》;三、驳回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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