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某市规划局批准在某居民小区旁建设一座大型垃圾转运站,距离最近住宅楼仅50米。王某等小区居民认为该规划许可严重影响其生活环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许可。规划局辩称居民不是行政相对人,与规划许可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相邻权人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1. 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和建设直接影响相邻小区居民的采光、通风、环境卫生等权益;2. 这种影响是特定的、直接的,而非泛化的、间接的;3. 规划许可行为与居民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居民属于法律上保护的相邻权人范畴。因此,王某等居民与涉案规划许可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涉诉结果
一、确认王某等居民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