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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

不可抗力 行政合同履行

不可抗力行政合同履行

案情介绍

2021年,某环保公司与某市生态环境局签订《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环保公司负责运营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期20年。2022年夏季,该地区遭遇百年一遇的特大暴雨,导致污水处理厂被淹,关键设备严重损坏,停产达三个月。生态环境局以环保公司未持续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为由,作出罚款50万元并解除协议的决定。环保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暴雨构成不可抗力,请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在行政合同履行中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及《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1. 特大暴雨超过历史记录,属于不能预见的自然灾害;2. 环保公司已采取必要的防汛措施,但灾害程度超出防护标准;3. 设备损坏直接导致停产,属于不能克服的客观障碍;4. 环保公司在灾害发生后及时报告并全力抢修。生态环境局在未考虑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和解除决定,明显不当。但环保公司也负有及时通知和采取减损措施的义务。

涉诉结果

一、撤销某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解除协议决定;二、特许经营协议继续履行,运营期相应顺延三个月;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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