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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

不动产抵押登记 审查标准

不动产抵押登记审查标准

案情介绍

2022年,某公司以其厂房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交了虚假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中心未与原始登记档案核对,即为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发放了不动产登记证明。2023年,该公司无法偿还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时才发现抵押物权属证书系伪造,抵押物实际为另一企业所有。银行遂起诉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其承担错误登记造成的贷款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边界及错误登记的责任认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查看。本案中:1. 登记中心对明显存疑的权属证书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2. 未与原始登记档案进行必要核对,存在重大过错;3. 银行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信赖发放贷款,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4. 登记中心的过错行为与银行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涉诉结果

一、确认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抵押登记行为违法;二、责令登记中心赔偿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本金500万元;三、驳回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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