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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

不动产登记 国家赔偿

不动产登记国家赔偿

案情介绍

2021年,某实业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一宗工业用地及地上厂房,并依法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2023年,该公司在办理厂房扩建手续时发现,不动产登记中心在2018年曾错误将该宗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重复登记给另一家企业,导致其实际可使用面积比登记面积减少2000平方米。实业公司要求登记中心更正登记并赔偿损失,但登记中心拒绝赔偿。实业公司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认定及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及《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1. 登记中心确实存在重复登记的重大过错;2. 该错误登记直接导致实业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缩水;3. 实业公司因无法正常使用土地造成生产经营损失;4. 登记中心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考虑到土地市场价格上涨因素,应当按照现行市场评估价计算赔偿金额。

涉诉结果

一、确认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行为违法;二、责令登记中心在三十日内更正不动产登记;三、判令登记中心赔偿实业公司经济损失1800万元;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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