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抗辩,成功助力
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外卖骑手肇事逃逸致亡,多方主体卷入赔偿纠纷
2024年8月16日晚,众包骑手陈某某(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佛山市某区执行外卖配送任务时,与步行的张某某(化名)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14分钟后返回现场被查获,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某家属将陈某某、其所属用工单位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化名)、外卖平台运营方某科技有限公司(化名)、陈某某所驾车辆投保的某平安财产保险分公司(化名),以及用工单位为陈某某投保团体意外险的某太平洋财产保险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由文梓辉律师代理)诉至广东省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0万余元。
代理策略:文梓辉律师三大精准抗辩,筑牢保险公司免责防线
1、精准区分法律关系,拒绝在侵权案中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文梓辉律师指出:太平洋保险承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附加第三者责任条款)与本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前者为保险合同纠纷,后者为侵权责任纠纷)。且太平洋保险对免赔事由(逃逸)提出明确抗辩,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愿,不予合并审理。
2、充分论证免赔事由,主张逃逸行为触发免责条款
根据《附加团体快递配送从业人员法律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后被保险人未依法采取措施,逃离现场属免赔情形。文梓辉律师提交交警事故认定书,证明陈某某存在逃逸行为,完全符合条款约定的免责条件,太平洋保险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3、清晰主张责任顺位,强调平安保险应优先赔付
文梓辉律师进一步指出:陈某某为其电动车在平安保险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即便法院认定太平洋保险需担责,也应先由平安保险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剩余部分再由太平洋保险承担。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核心抗辩意见,保险公司成功免责
经人民法院审理,完全采纳了文梓辉律师的代理意见:
太平洋保险责任:团体意外险与本案侵权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太平洋保险提出免赔抗辩,本案不予处理;
平安保险责任:其保单明确约定“营业性使用、改装车辆、肇事逃逸”属免责范围,陈某某事发时从事外卖配送(营业性使用)且车辆改装,符合免责条件,无需担责;
用工单位责任: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应对陈某某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与陈某某约定的“个人过失自行担责”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
平台责任: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信息服务,无实际控制权,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供应链管理管理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60万余元,太平洋保险与平安保险均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法律建议:用人单位与骑手必看的风险防范指南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文梓辉律师针对用人单位、外卖骑手、保险理赔三大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外卖用工单位(平台/劳务公司)
1、明确用工关系,规避连带责任
与众包骑手签订协议时,明确“劳务关系”属性,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协议中约定骑手过失责任,但需注意:内部免责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用工单位仍需对外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2、保险购买注意事项
优先购买雇主责任险:直接覆盖用工单位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可在侵权纠纷中直接理赔;
团体意外险仅保障骑手自身,无法直接赔付第三人,且易与侵权纠纷产生法律关系争议(如本案)。
3、加强骑手管理
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培训,严禁骑手逃逸、改装车辆等违规行为;
要求骑手提供合规车辆证明,避免因车辆问题触发保险免责。
外卖骑手
1、事故处理禁忌,切忌离开现场
发生事故后一旦离开事故现场即会被认定为逃逸,不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会触发所有保险免责条款(如本案,陈某某本意为完成配送任务后再返回救治伤者,但仍然被认定为逃逸);
事故后应立即报警、抢救伤者,保留现场证据。
2、车辆合规,拒绝改装,确认保险覆盖
禁止改装车辆(如加装电池、改变结构),否则可能导致保险拒赔;
购买电动车保险时,务必确认是否覆盖“营业性使用”(外卖配送属营业性)。
3、保险选择
若从事营业性配送,需购买“营业性电动自行车保险”,避免使用非营业性保险(如家庭自用险);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认是否覆盖“第三者责任”及免赔情形;
看清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逃逸、营业性使用、改装等);
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交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等证据。
保险理赔要点
1、免责条款提示义务:
保险公司需对免赔条款(如逃逸、营业使用)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如加粗、弹窗提示、口头解释),否则条款无效。
2、事故后理赔流程:
及时报案,保留事故现场证据;
明确险种性质,选择正确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侵权或合同)。
3、证据固定:
保存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理赔失败。
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
平台责任认定:多地法院认为,外卖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未直接管理骑手,无需对骑手职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免责条款效力: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营业性使用、改装、逃逸”属免责范围,且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法院通常支持免责;
用工关系认定:外卖骑手与用工单位通常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需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结语
本案中,文梓辉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关系辨析与扎实的证据论证,成功助力太平洋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在新就业用工(如外卖、快递等配送工种)日益普遍的今天,用人单位与骑手需高度重视法律风险,选择专业律师团队提前规划,才能有效规避损失。
如您遇到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劳务用工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解决方案!
律师简介
文梓辉: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保险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商事诉讼等领域。
个人优势:凭借对保险条款的深刻理解与丰富的庭审经验,多次为保险公司成功抗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