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琬瑜
律师
债权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个人简介
黄琬瑜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办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擅长领域包括债权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在一线代理开庭的案件超过300件,负责过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准则,以专业能力与责任心,为个人及企业客户提供优质、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关业绩
一线代理开庭的案件超过300件
办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覆盖债权、劳动、婚姻家事、合同等领域
负责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代表性案例
案件背景
甲于2022年5月入职A公司从事客服岗位,A公司仅与其签署一份《劳务工作协议》且未缴纳社保。甲于2023年4月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仲裁裁决支持甲后,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劳务工作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效力;A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律师策略
法院穿透式审查协议效力,认定事后单方添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补充条款无效;A公司陈述前后矛盾且坚持使用无劳动者签字的单方工资表,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件背景
某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甲偿还贷款本息,甲辩称其仅为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为乙、丙,依据《民法典》委托关系规定主张借款应直接约束银行与实际用款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甲是否仅为名义借款人;案涉借款责任是否应由实际用款人承担。
律师策略
法院认定甲未证明订立合同时向银行披露代理关系,银行基于其股东身份及贷款准入条件放款;实际用款人不等于实际借款人,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签署合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