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雯琪
合伙人/民商事专委主任/律师
公司股权与投资并购金融及重大商事交易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个人简介
李雯琪律师是新师所的创始合伙人。现任广东省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期间经办过上千起诉讼案件,涵盖公司股权、房产纠纷、合同纠纷、金融借贷、知识产权等类型案件,尤其擅长处理公司股权与投资并购、金融及重大商事交易等领域的纠纷,累计交易金额超过100亿元,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互联网、教育、医疗健康、保险、智能制造等诸多领域。李雯琪律师同时担任新师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负责上百家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公司治理拥有丰富的经验。
相关业绩
经办过上千起诉讼案件
累计交易金额超过100亿元
负责上百家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参与奥园集团、佳兆业、广州金科、海伦堡等多家地产企业股权并购案,交易标的金额超过三十亿人民币
代表性案例
案件背景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李某创立彩虹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李某为唯一登记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张某诉称在公司成立初期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实际出资300万元,占公司30%的股权。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向李某个人账户及公司账户共计支付300万元,款项用途备注为“投资款”。此后张某深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公司盈利后李某始终拒绝将张某登记为股东,也从未分配利润。李某辩称该300万元是“借款”而非“投资款”。
争议焦点
张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合意;张某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在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实际行为认定代持关系。
律师策略
法院综合以下事实认定存在事实上的股权代持关系:款项性质明确备注为“投资款”,与“借款”有本质区别;张某长期持续参与公司核心经营管理,远超朋友帮忙范畴;公司内部会议纪要及外部沟通中多次将张某称为“合伙人”,李某从未提出异议。据此认定双方通过实际行为达成了代持合意,张某已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