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文武
律师
房屋买卖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商事纠纷婚姻继承家事纠纷刑事辩护
个人简介
陈文武律师执业至今已有6年+,自执业以来独立办理的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诉讼案件以及公司并购、重组、上市等非诉法律业务案件的数量达600+件以上,具有丰富的处理房屋买卖、民间借贷、建筑工施工等合同纠纷、公司商事纠纷、婚姻继承家事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和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强奸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经验。
相关业绩
独立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法律业务案件600+件以上
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完全败诉情况下,二审全面改判,诉讼请求全部被支持
代理民间借贷案在借款方多次签字确认本金176万元的情况下,成功争取减掉100多万元本金
通过申请执行异议成功追加公司全部股东为被执行人
代理再审案全部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对方再审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离婚后财产分割案在鏖战十年后争取到财产合计1795余万元
代理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支持全部反诉请求
代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争取到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撤案
代理诈骗罪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一年不适用缓刑下争取到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参与利华控股集团香港上市项目,助力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
代表性案例
案件背景
在未签订任何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张某转了20万元投资款给李某进行合伙,后李某声称合伙项目严重亏损,张某转的20万元投资款已经亏损完毕。张某此前委托其他律师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找到本律师代理上诉,本律师认为本案根本不是不当得利纠纷而应是合伙纠纷,建议另案提起合伙纠纷诉讼。
争议焦点
款项性质是不当得利还是合伙投资;合伙项目资金管理人未能证明款项用于合伙项目经营的举证责任分配;合伙期间盈亏情况无法查清时谁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律师策略
本律师认为不应以不当得利纠纷上诉,而应另案提起合伙纠纷诉讼。在合伙事务终结后合伙双方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李某作为合伙项目资金的管理人,未能证明将该笔款项用于合伙项目经营,也未证明合伙项目的盈亏情况,导致合伙期间盈亏情况无法查清,遵循举证便利原则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