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海燕
合伙人/婚家专委主任/律师
婚姻家事涉外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公司法城市更新改造
个人简介
唐海燕律师是新师所的创始合伙人。诉讼领域,涉及婚姻家事、公司法、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海事海商、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特别诉讼程序等,在一线代理开庭的案件超过600件,目前在婚姻家事领域已有专业IP。非诉领域,带领团队完成多个IPO、新三板、新四板项目,在佛山市法制局负责两年的行政职权审核项目,并参与过猎德村、文冲村、田心村的广州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曾为约10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担任过辩护律师。
相关业绩
在一线代理开庭的案件超过600件
带领团队完成多个IPO、新三板、新四板项目
参与猎德村、文冲村、田心村等广州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在佛山市法制局负责两年的行政职权审核项目
代理婚姻家事案件500起+,其中2020年下半年承担的离婚纠纷涉及广州市41套公寓、2套别墅、10家公司股权以及大额债权债务
代理保险合同纠纷100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100起+
代表性案例
案件背景
A公司因资金需求向其股东B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多份借款协议,累计借款金额5080万元,月利率1.25%,利息开票税款由A公司承担。B公司为张XX控制的公司,张XX同时担任A公司董事。借款发生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约定的利息及税款。此后,双方就借款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争议,A公司另一股东C公司认为这些借款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利益,遂发函请求监事代表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张XX及B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利息及税款。
争议焦点
张XX通过B公司向A公司出借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公司法》禁止的董事自我交易;间接自我交易是否应纳入《公司法》第148条的适用范围;股东会未就具体借款协议形成有效决议是否导致交易合法性丧失。
律师策略
法院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审查交易实质,通过实质性扩大解释,将间接自我交易行为纳入《公司法》第148条的适用范围。同时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1条,指出股东会未就具体借款协议形成有效决议,程序瑕疵直接导致交易合法性丧失。最终依据《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的利益归入规则,判决返还全部利息及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