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蕾蕾

李蕾蕾

律师

民事纠纷商业交易国际货物贸易投融资劳动争议企业法律顾问

个人简介

李蕾蕾律师对中国法域下的民事纠纷、商业交易拥有超过10年的丰富从业经验。曾参与多项重大争议解决案件和投融资项目,并负责顾问单位的法律事务处理。曾在某大型医疗器械企业任诉讼部负责人,负责国内国外、进出口国际货物贸易相关板块业务法律事务。同时处理了较为大量的复杂、疑难、重大的民商事案件。

相关业绩

对中国法域下的民事纠纷、商业交易拥有超过10年的丰富从业经验
处理中国公司与某意大利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协助处理某大型企业与投资方之间1.5亿标的对赌回购协议争议
为日资餐饮企业在中国搬迁事宜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协助香港某大型数码公司与国内某房地产公司设立合资企业及动漫产业园基地建设
代理某香港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纠纷,成功为客户挽回损失
代理中核环保产业公司与唐某、赖某违法辞退案,仲裁委驳回两人全部仲裁请求(总金额140余万)

代表性案例

案件背景

原告金某于2018年1月入职被告深圳市xx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发总监。2022年5月31日金某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审批表中明确勾选“离职后执行竞业限制”。被告主张金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通过调查发现金某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多次在上班时间进出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千某大健康公司。经鉴定,《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上金某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但金某确认曾签订过该协议且已收到被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0万元。被告请求金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60万元。

争议焦点

金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协议签名非本人所签是否影响违约金条款效力;违约金金额是否合理。

律师策略

法院认定金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频繁于上班时间进出同业竞争公司,出入时间与上下班时间高度吻合,且对出入原因的主张前后矛盾,应认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虽协议签名非本人所签,但金某确认签订过该协议,且收到提及违约金标准的函件后未提出异议,结合支付高额补偿金的事实,可认定双方就违约金约定达成一致。综合金某职务、掌握的核心商业秘密、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违约金金额。

律师档案

教育背景

长沙理工大学 法学学士

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工作语言

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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