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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职务侵占律师陈杰复盘:职务侵占罪与非罪的认定的实战办案路径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 发布于 2026年10月16日

做刑辩,我最常说的一句话是:先定性,再谈策略。

同样是「员工动了公司的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有的只是民事纠纷、劳动纠纷,甚至只是账目管理不规范。定性错了,方向就错了。

一、罪与非罪,先盯住三个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成立,绕不开三个要件。任何一个不成立,都到不了「罪」这一步。

要件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注意,是「职务便利」,不是「工作便利」。员工仅仅因为工作关系能接触到财物,用的是「工作便利」,往往不构成职务侵占;只有基于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产生的便利,才算「职务便利」。这是第一道防线。

要件二: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有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是命门。很多账目问题,本质是管理不规范、流程有漏洞,甚至只是业务员的「拆东墙补西墙」,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犯罪。

要件三:数额达到标准。 侵占数额直接决定罪与非罪、以及法定刑的轻重。数额没到立案标准,够不上刑事追诉,只能走民事。

三个要件,环环相扣。定性的时候,就是拿这三个要件,一条一条去对照事实和证据。

二、一个案子,看三个要件怎么认定

下面这个案子来自陈杰律师团队的真实办案记录,已脱敏处理。

王某系某医疗器械公司采购经理,负责高值医疗耗材采购。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5 月,王某与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李某串通,通过虚增采购单价(市场价 150 元/套提高至 230 元/套)、伪造验收单据虚构采购数量(实际收货 1000 套记为 1500 套)、收受李某回扣 85 万元等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拿三个要件去对照:职务便利——成立(王某是采购经理,主管采购业务);非法占有目的——成立(虚增单价、伪造单据、收受回扣,故意清清楚楚);数额——达标。三个要件都齐了,定性为「职务侵占」没有悬念。

承办律师代理公司起诉,围绕「职务侵占 + 共同侵权」组织证据,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180 万元,王某返还违法所得 85 万元,并确认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

(本案例均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取决于个案事实与证据,请勿直接套用。)

三、反过来看:哪些情况,到不了「罪」

一是只有工作便利,没有职务便利。 员工只是碰巧经手、短暂接触,没有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够不上职务侵占。

二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账目对不上,但员工没有侵占故意,只是流程混乱、交接不清,属于民事纠纷或劳动纠纷,不该刑事化。

三是数额未达标。 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只能走民事追偿。

这就是为什么我说「先定性,再谈策略」——把「罪」与「非罪」分清,才知道该走刑事、走民事,还是两条线并行。

四、我的实战办案路径

第一步,先固证。 封存账目、单据、流水,委托第三方审计,把证据固定住。

第二步,定性与定量。 拿「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数额」三个要件,对照事实和证据,先定性、再算数额。

第三步,选路径。 构成犯罪的走刑事控告,想追回损失的走民事追偿,必要时并行。

第四步,主张连带。 员工与供应商串通的,构成共同侵权,主张连带赔偿。

第五步,盯执行。 判决只是第一步,执行到位才是真追回钱。

五、关于我

我是陈杰,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期在广州执业,主要业务方向为投资并购、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刑事辩护。这些年我带领律所律师团队累计办理 1000 余起诉讼案件,办过故意伤害、合同诈骗、诈骗、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大量刑事案件,成功为多起案件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予起诉及缓刑。

如果你或你所在企业正面临职务侵占、职务舞弊的定性难题,建议第一时间预约咨询,把员工职务、涉案金额、证据情况说清楚,我给出「罪与非罪」的初步判断和接下来的路径建议。

常见问题

职务侵占的「罪与非罪」怎么判断?

看三个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数额达到标准,三个都成立才构成犯罪。

工作便利和职务便利有什么区别?

职务便利基于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仅因工作关系接触到财物的,是工作便利,往往不构成职务侵占。

账目对不上就是职务侵占吗?

不一定。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流程混乱或交接不清的,属于民事或劳动纠纷,不该刑事化。

数额不够立案标准怎么办?

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可以走民事追偿,主张返还和赔偿。

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咨询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020-87001270、19124610617

本文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仅供了解相关法律信息参考,具体案件请以律师当面咨询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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