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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职务犯罪律师陈杰复盘:罪与非罪的界限与量刑辩护的实战办案路径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 发布于 2026年10月15日

人被带走第三天,家属找到我的时候,急得不行。吴某在一家报关公司做核单,公司出了事,他也被卷了进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家属最想不通的是:他就是个核对单证的,公司的事,跟他有什么关系?

这个问题,恰恰是职务犯罪里最核心的问题——罪与非罪的界限,到底划在哪。下面这份复盘,就是我从会见、到论证、再到争取不起诉的一次完整办案过程,脱敏后写给你看。

一、先见人,问清三件事

进看守所见吴某,我重点问了三件事。

第一件,他在公司做什么。 吴某说,他就是个核单人员,负责核对报关单证,公司安排什么就做什么,没有别的权限。

第二件,他知不知道公司的事。 吴某说,他只知道自己在核对单证,不知道公司在「买单报关」,更不知道这涉嫌骗取出口退税。

第三件,他和其他人有没有商量。 吴某说,从没有人跟他讲过这里面的门道,他就是领工资干活。

问到这儿,我心里有数了:这个案子的关键,不在「他核没核过单」,而在「他有没有共同故意、明不明知」。

二、罪与非罪:卡在「共同故意」上

职务犯罪和普通刑事案不一样。很多职务犯罪,定罪要求两个东西同时成立:一是「利用职务便利」,二是「共同故意」。

吴某的案子,办案机关追的是「共同犯罪」——把他当成公司骗税链条上的一环。但共同犯罪,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要求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就是「意思联络」。

吴某有没有意思联络?从会见看,没有。他既不知道公司在买单报关,也不知道自己做的工作涉嫌违法。他就是完成本职工作。

罪与非罪的界限,就卡在这一点上。

三、把「照章办事」和「共同犯罪」分开

会见核实清楚后,我的思路就一条:把「照章办事」和「共同犯罪」分开。

一方面,论证吴某与同案犯没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他没有和任何人商量过、也没有形成共同犯罪的合意。

另一方面,论证吴某缺乏主观明知——他无法从自己接触的材料中,得知公司存在买单报关的违法行为。

围绕这两点,我先后向检察院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一条条把「缺乏犯罪故意」这个结论,落到他的岗位、工作内容、接触的材料上。

四、结果:不起诉

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吴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人出来了。回过头看,这个案子能走出来,起点就是那次会见——不把「他到底知不知道、有没有商量」问清楚,后面的「不起诉」就无从谈起。

五、这段复盘,我想说几点

第一,罪与非罪,先看主观。 职务犯罪里,有没有共同故意、明不明知违法,往往是罪与非罪的分界。把这一点论证清楚,方向就对了。

第二,作用地位,决定量刑。 即便罪名成立,主犯从犯、作用大小,也直接决定刑期轻重。厘清当事人的次要、辅助作用,是量刑辩护的重点。

第三,不起诉要敢争。 缺乏犯罪故意、事实不清的,要敢于争取不起诉。这不是「碰运气」,而是把「不构成犯罪」的论证做到位。

六、关于我

我是陈杰,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期在广州执业,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投资并购、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这些年,我带领律所律师团队累计办理 1000 余起诉讼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办过故意伤害、合同诈骗、诈骗、职务侵占、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大量刑事案件,成功为多起案件的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予起诉及缓刑。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量刑、不起诉等问题,建议第一时间预约咨询,把涉嫌罪名、职务情况、案发经过说清楚,我会给出初步判断和辩护思路。

常见问题

职务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在哪?

关键看有没有共同故意、明不明知违法。把照章办事与共同犯罪区分开,缺乏共同故意和主观明知的,不构成犯罪。

普通员工被卷入职务犯罪,怎么证明不构成犯罪?

论证与同案犯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缺乏主观明知,其完成本职工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职务犯罪量刑,主要看什么?

主犯从犯、作用大小,直接决定刑期轻重,厘清当事人的次要、辅助作用是量刑辩护的重点。

不起诉能争取吗?

能。缺乏犯罪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依法争取不起诉,关键是把「不构成犯罪」的论证做到位。

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咨询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020-87001270、19124610617

本文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仅供了解相关法律信息参考,具体案件请以律师当面咨询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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