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
不等同于合同无效
前言
近年来,在 “以旧换新” 政策推动和高性价比优势加持下,我国二手车市场迎来爆发式增长,从跨省通办取消限迁,到经纪转经销模式升级,政策红利不断释放,让二手车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购车选择。但繁荣背后,纠纷频发的痛点始终未能根治。调表车、事故车、抵押车、融资租赁车…… 这些暗藏的 “交易暗礁”,让不少消费者和卖家栽了跟头。尤其是融资租赁车辆的转让纠纷,正成为新的高发场景。而由本所曾丹铌律师处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小林,就深陷这样的行业困局中。他通过融资租赁获得货车使用权后擅自转让,买方芳芳支付3期款项后便拒付尾款。在一边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追债诉讼,一边是买方不再继续支付款项的情况下,通过二审顺利扭转乾坤,争取法院改判当事人取得剩余价款。
从 “售后回租” 到
“转手买卖” 的纠纷升级
初始租赁关系:车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2022年4月,小林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购买案涉货车后回租给小林使用,小林每月支付租金,共30期;
车辆登记在小林名下,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期满后才转移所有权;合同明确禁止小林出售、转让车辆,且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
小林仅支付了5期租金后便停止付款,融资租赁公司于2024年起诉小林,法院判决小林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等费用,且融资租赁公司对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转手买卖行为:未经允许的车辆转让
在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小林擅自转让车辆。2022年9月,小林、芳芳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芳芳每月9日前支付 “月供款” 给小林,共25期;小林收到款项后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后续配合办理车辆过户。
合同签订后,小林交付了车辆,但芳芳仅支付3期款项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小林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芳芳支付剩余月供款、违约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小林属于 “无权处分”;融资租赁公司对车辆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车辆所有权无法转移给芳芳;小林要求支付剩余价款缺乏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无权处分导致诉求全部被驳。
案件争议焦点
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物权与债权要区分
很多人误以为 “没所有权就不能卖”,但法律明确规定:出卖人缔约时无标的物所有权,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合同。买家不能以 “卖家无权处分” 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卖家也不能以 “无权处分” 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逃避责任。
合同性质看 “实质”,而非 “名称”
本案中 “月供款” 看似像租金,但结合合同中 “车辆过户”“所有权转移” 等核心条款,认定其本质是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判断合同性质时,要透过名称看双方真实意思和合同核心义务,而非纠结于个别词语。
诉讼策略
本案从 “一审全输” 到 “二审反转”,核心在于:
证据梳理:从 “零散材料” 到 “完整证据链”,联系融资租赁公司核实目前车辆的情况并了解是否计划取回车辆,帮法院清晰认定 “阿宇一直在实际使用车辆、拒绝付款,且不存在车辆被回收履行不能” 的事实,为胜诉奠定基础;
法律适用:精准引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民法典》条款,纠正一审对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的错误认定,突破裁判难点;
策略调整:不纠结 “合同性质争议”,而是以 “公平原则”“实际履行情况” 为切入点,同时合理调整诉求,放弃无依据的主张,聚焦核心权益(未付月供款、违约金)。
买卖二手车辆,这 4 点一定要注意
核实所有权归属:购买二手车时,务必查看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确认卖方是否为所有权人;若车辆存在抵押、租赁,需核实抵押权人、出租人是否同意转让。
明确合同核心条款:合同中需明确车辆交付时间、过户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 “月供款”“租金” 等易混淆词语)。
警惕 “无权处分” 风险:若卖方并非所有权人,需要求其提供所有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在合同中约定 “若因所有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卖方需退还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
违约金约定要合理:约定违约金时,避免 “日千分之五” 等过高条款,建议参考 LPR的1-4倍约定,既保障守约方权益,又避免因约定过高被法院调整。
总结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 “合同效力” 与 “无权处分” 的法律适用。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对合同效力的错误认定,既维护了交易公平(芳芳实际使用车辆应支付对价),又体现了法律对 “物权与债权区分” 原则的坚持。
无论是买卖车辆还是其他标的物,都要记住:合同的核心是 “诚实信用”,签订前核实权属、明确条款,签订后全面履行,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律 师 简 介
曾丹铌: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法律事务、婚姻家事纠纷、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及买卖、借贷、物业、租赁等民商合同纠纷
个人优势: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至今参与诉讼案件300余件,处理了大量较为复杂、疑难、重大的民商事案件;非诉方面,代理团队曾先后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