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新师说法

广州职务侵占律师陈杰:典型职务侵占案例复盘与办案技巧解析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 发布于 2026年10月16日

职务侵占案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证据固定不及时」。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手段隐蔽、周期长,往往等到公司发现,账目、单据、流水已经散落各处。

这篇用陈杰律师团队办过的一个典型职务侵占案做复盘,把「办案技巧」一条条拆给你看。

一、先看清职务侵占案的三个特点

一是侵占手段隐蔽。 虚增单价、伪造单据、虚报数量,藏在日常业务里,不易察觉。

二是证据固定是难点。 采购记录、验收单据、银行流水、聊天记录,散落在账目里,要花大力气固定。

三是追偿要追到人。 经办人、串通的供应商,要追究连带责任,才能把钱追回来。

二、典型职务侵占案例复盘

下面这个案子来自陈杰律师团队的真实办案记录,已脱敏处理。

案情概要: 王某系某医疗器械公司采购经理,负责高值医疗耗材采购。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5 月,王某与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李某串通,通过虚增采购单价(将市场价 150 元/套的耗材提高至 230 元/套采购)、伪造验收单据虚构采购数量(将实际收货 1000 套记为 1500 套)、收受李某回扣共计 85 万元等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公司内部审计发现异常后委托第三方专项审计,证实了上述事实。

第一步:先固证,别声张。 公司发现账不对,最忌讳的就是先找员工摊牌。对方一夜之间就能删记录、转款项。承办律师先封存账目、委托第三方专项审计,把采购记录、验收单据、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全部固定住。

第二步:查清事实,厘清责任。 围绕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与供应商串通、虚增单价和数量、收受回扣等事实,逐笔核对,把「谁侵占了什么、侵占了多少钱」查清楚。同时厘清李某作为供应商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三步:选对路径,主张连带。 承办律师代理公司起诉,围绕「职务侵占 + 共同侵权」组织证据,主张王某与李某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主张返还违法所得。

结果: 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向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180 万元,王某向公司返还违法所得 85 万元,并确认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

复盘要点: 这个案子能追回钱,关键在三步——先固证别声张、查清事实厘清责任、选对路径主张连带。职务侵占的追偿,是把证据串成链、把责任追到人。

三、职务侵占的办案技巧

技巧一:先固证,再行动。 发现异常,先封存账目、委托审计,把证据固定住,别急着摊牌。

技巧二:查账要查得深。 虚增、伪造、回扣,一笔一笔从流水和单据里抠出来。

技巧三:责任要厘得清。 经办人、供应商各自的责任,要分清、追全,一个都不能漏。

技巧四:连带要主张全。 员工与供应商串通的,构成共同侵权,主张连带赔偿,扩大追偿主体。

技巧五:回款要盯得紧。 判决只是第一步,执行到位才是真追回钱。

四、关于本文律师

本文所讲的办案思路,来自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的实务经验。陈杰律师是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投资并购、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刑事辩护,累计带领律所律师团队办理 1000 余起诉讼案件,办理过故意伤害、合同诈骗、诈骗、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大量刑事案件,成功为多起案件的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予起诉及缓刑。

如果你所在企业正面临职务侵占、职务舞弊,建议第一时间预约咨询,把查账情况、资金流向、涉案人员说清楚,律师会给出初步判断和追偿思路。

常见问题

发现员工职务侵占,第一步该做什么?

先封存账目、单据、流水,委托第三方专项审计固定证据,别急着找员工摊牌。

能把串通的供应商一起告吗?

能。员工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构成共同侵权,可以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刑事报案和民事起诉,只能二选一吗?

不是。两条线可以并行,刑事形成威慑,民事锁定损失、追加责任人。

追回损失的关键是什么?

证据固定到位、责任厘清、把串通的供应商和关联方一并追责,主张连带赔偿。

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咨询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020-87001270、19124610617

本文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仅供了解相关法律信息参考,具体案件请以律师当面咨询意见为准。

进一步了解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人事等领域,为客户提供极致的专业法律服务。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4001房自编03BC、04单元
020-87001270、19124610617
xinshilawyer@163.com

服务领域

  • 民商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婚姻家事
  • 劳动人事
  • 知识产权
  • 常年法律顾问

免费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随时为您服务。

立即咨询

关注微信公众号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版权所有 © 2025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粤ICP备2023038737号 |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11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