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与两被告均系被继承人林某与第三人曹某生育的女儿,三人现均定居澳大利亚。被继承人林某于2021年6月29日死亡,遗留银行存款、抚恤金及丧葬费等财产。因双方对遗产的继承协商处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继承被继承人名下存款人民币260余万元及澳大利亚币1万余元的三分之一份额。两被告则主张遗产中应扣除抚恤金、丧葬费及第三人提取的丧葬费用,同意由原告与两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继承人林某的遗产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抚恤金、丧葬费是国家或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特定人员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及处理丧葬事务的经济补助,故该款并非被继承人林某的遗产。而第三人提取被继承人林某的26万余元、以及原告主张在第三人处保管的被继承人林某的澳大利亚币1万元左右、现金人民币数千元等问题,因涉及权属争议,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一并处理。据此,被继承人林某的遗产范围认定为人民币230余万元、澳大利亚币1000余元。被继承人林某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其遗产依法应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原告和两被告各占三分之一份额继承。原、被告均认为被继承人林某的继母杜某先于林某死亡的意见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继承人林某名下遗产由三继承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继承。
涉诉结果
被继承人林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余万元及其利息、澳大利亚币1000余元及其利息,由原告与两被告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继承。
律师点拨
- 1.遗产范围是继承纠纷的首要争议:抚恤金、丧葬费系给予近亲属的抚慰与丧葬补助,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 2.涉外继承中,涉及权属争议的财产(如被第三人提取的款项)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宜在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应另案主张。
- 3.被继承人无遗嘱、遗赠时,依法适用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子女)均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