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与被告薛某于2006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后原告随被告迁居美国生活。2015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美国律师见证下协议离婚,但未在国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7年4月,原告独自回国,双方分居至今,再无联系。因双方在国内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薛某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
原、被告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对此提出抗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故本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不予调处。被告薛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薛某离婚。
涉诉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薛某离婚。
律师点拨
- 1.境外协议离婚不等于国内婚姻关系解除:双方在国外离婚(即便经律师见证)未经国内法院承认或办理离婚登记,在国内婚姻关系仍属存续,须另行在国内起诉离婚。
- 2.被告下落不明的涉外离婚,法院可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不影响离婚诉讼的推进。
- 3.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